新冠疫情引發的法律問題及初步意見(六)

公司法律方面

1.企業此前已通知各位股東、董事將于年后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現無法復工、無法聚集,如何處理?

  答:很多公司受各地防疫政策影響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召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會議,如果公司不能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正確處理會議的延期召開及取消程序,將對相關會議決議效力產生一定影響,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議適當延期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并盡快向各位股東、董事送達延期召開通知。

  (2)股東根據《公司法》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的,如對股東會會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可以不召開股東會。

  (3)無法改期,必須要按期召開的,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盡量采用視頻、語音、網絡的方式進行開會,并做好錄音錄像工作;會議召開時,應當確認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等是否到會?相關出席列席人員的發言是否可以相互聽到?出席人員的投票表決是否因采用的會議形式而受到限制?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是否對投票結果均能即時知曉?如果上述問題均能妥善處理好,則通過視頻、語音、網絡的方式召開的會議與現場召開的會議具有同等效力。

  (4)會后,可以通過互相傳遞簽署的方式,要求各位股東、董事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決議、會議記錄進行簽署確認。

  (5)條件許可時,建議及時對存在程序瑕疵的股東會、董事會會議進行補充完善。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患病或隔離無法履行自身職責該如何處理?

   答:因患病或隔離無法履行自身職責的董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公司監事則應當依據章程的相關約定委托其他監事或他人代行職責,對于無法履行自身職責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可以依據章程由董事會臨時聘任人員代行職責。

   3.在疫情防控期間,某公司股東不幸傳染上病重去世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如何繼承?

   答: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司某自然人股東因病去世的情況,首先應當查閱該公司的章程約定,若章程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章程的約定辦理。若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繼承事項沒有明確約定,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股東資格。對于繼承的方式,一般來說,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可以優先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若沒有的,根據法定繼承按法定順序進行繼承。公司對股東身份的承認具體表現為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的登記。由于疫情防控期間,不方便前往股權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待情況穩定后再辦理登記手續。

  4.股東因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急需用錢想轉讓股權,但無人愿意受讓,此種情況下股東可否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答: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對股權進行回購,但應當經過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股東因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而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則應當經過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回購股權并履行減少注冊資本程序,可以回購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由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比較復雜而漫長,也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能力產生影響,我們建議,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協商轉讓股權或通過質押公司股權進行借款來解決,這可能對公司與股東雙方而言都是更好的選擇。

  5.公司應如何申報年度報告,若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提交2019年度報告怎么辦?

  答: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2019年12月31日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均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報送時間一般是從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根據目前現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作為突發性的異常事件,全國各省市已經啟動一級響應。因此,疫情可以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如確因疫情影響正常如期申報的,公司需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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